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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 行)
[四川师范大学国际中文教育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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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来华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不得侵犯他人权益。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

    第二条  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未经留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留办”)批准,不得参加营业性演出、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等。

    第三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孔子学院奖学金生须住学校留学生公寓,并严格遵守留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费留学生可按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在校内留学生公寓居住或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四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留学生的处理,参照《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将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名单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由公安局依法注销其在华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第七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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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学院